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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规定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关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的会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我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均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以支持我会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应带头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缴纳会费的标准:

参考民政部、财政部民发 [ 1992 ] 27号文件制定的标准,制定我会会费缴纳标准为:

1、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最低交纳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及特大型企业会员单位每年最低交纳3000元;

3、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每年最低交纳2000元;

4、事业单位(含省市行业办及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每年最低交纳500元;

5、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具体标准,由秘书处与会员单位核定后确定,一经确定,请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

6、如确有困难本年度不能按时缴纳会费应提出减免申请报告,经我会同意后,按批复意见可减、免会费。

四、缴纳会费的时间及方法:

1、团体会员会费应于当年的4月初至10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2、会费缴纳可以银行汇款、邮局邮寄或现金方式进行;

3、款到后我会秘书处即用挂号信方式将会费收据寄往缴费单位,请缴费单位及时将经办人姓名、工作部门通知我会秘书处。(联系人:郭静,联系电话:010-85229524)。

五、凡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优先享受以下权利。

(一)免费享用我会发布的各种信息。

(二)享受优先在我会会刊、会讯中进行单位形象宣传及发表论文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长期不能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的单位,原则上在评优(包括集体和个人)工作中,应视为不完全具备评选条件。

七、其他

1、欢迎会员单位及关心我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更多的会费资助,本会将根据资助单位的特殊要求提供形象宣传咨询等有关服务。

2、此规定自2006年7月起执行,试行期二年。凡与此规定不相符合的相关规定、条例予以废止。

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纺织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二ОО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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