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章程
(经第14次年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纺织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iaton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ron ,英文缩写为:CATECC。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全国纺织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赢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团结企业界、理论界及有志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人员,共同促进纺织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总结纺织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文化,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纺织工业两个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纺织强国提供智力支持和文化力保证。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组织制定和实施“纺织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发布有关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类信息;2、开展各种国内外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3、举办有关企业文化的各种培训、咨询、征文、展赛活动;4、组织有关企业文化的各种国际交流和考察;5、评选与表彰全国纺织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优秀研究成果;6、编辑出版企业文化建设有关论文、论著和研究资料,办好会刊、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设团体会员,一般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的下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1、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省辖市纺织(轻纺)企业文化团体;2、纺织企业文化团体;3、其他有关企业文化团体。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纺织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会刊、资料的权利;3、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有退会的自由;5、有向本会提出支持和帮助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积极参加
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修改章程经2003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